时间:2017/7/2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鬼怪文化与性别:从宋代堕胎杀婴谈起刘馨珺

内容提要:鬼怪概念和文化有密切关系,深受文化制约,所以鬼怪现象是一种“集体意识”创作,衍生出复杂的描绘和意念。志怪小说《夷坚志》中的“何侍郎”案和“陈侍郎”案表明,在堕胎杀婴行为中,女性承受压力远远超过男性,遑论断产妇女必须冒着生命风险,及丧子巨痛的心理煎熬。反观不举子的历史,在传统中国社会充斥果报之说,即利用各种鬼怪传奇,加以遏止堕胎杀婴行为。从古代形形色色的故事中,不仅可以体会古代生子不举的严重性,还可从社会性别角色失衡、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现况及亲子关系影响果报观念等方面来理解传统文化。

作者简介:刘馨珺,台湾嘉义大学通识中心副教授

原文出处:《学术研究》年第3期。

  相信鬼怪,是指人们谈论并且创造有关鬼怪的形象,也意味人们想要利用文献和图像资料达成某些实际效果,使得别人相信这些鬼怪故事和样貌。[1]换言之,当知识分子讨论及写作鬼怪相关概念和事例时,同时正创造一个概念的世界,而且这个世界可以发生实际的功能。鬼怪概念和文化有密切关系,也受文化的制约,所以鬼怪文化现象是一种“集体意识”的创作,衍生出复杂的描绘和意念。传统中国文化一向有性别不对等的现象。虽然多子多孙多福气是社会价值观之一,但自古以来,堕胎杀婴事例不胜枚举。[2]本文从宋代堕胎杀婴的鬼故事谈起,首先通过堕胎杀婴的行为者,包括母亲与父亲,透过故事的描述,观察古代中国社会婚姻中的性别问题。再者,也尝试解析百姓不愿意养育下一代的因素,包括经济、风俗、产育风险和制度等问题。最后,思索大众面对生育率与人口质量降低时,民间果报观发展趋势,以及对母亲或父亲行为和现实问题之反省。

一、《夷坚志》中的“何侍郎”案与“陈侍郎”案

  《夷坚志》由宋朝洪迈(-年)所撰写,有宋代鬼故事书之称,是一部内容庞杂的志怪小说。[3]洪迈不仅出身官宦名门,而且还是当时的文学大家。据说洪迈“幼读书日数千言,一过目辄不忘,博极载籍,虽稗官虞初,释老傍行,靡不涉猎”。[4]他另撰有读史的笔记《容斋随笔》传世。高宗绍兴末年(年)始刊刻的《夷坚志》,绝笔于孝宗淳熙初年(年)。该书记述了宋代诸多的城市生活、人文掌故、奇闻趣事,内容涉及三教九流、宗教信仰、诸子百家,搜罗广泛,卷帙浩瀚。

  (一)《夷坚志》中的“何侍郎”案:向人间作母猪

  南宋四川资州何悫侍郎,居心正直刚介,凡在官有暗昧隐匿事,卒能探究其实而平理之。后为四川泸南安抚使,一日正盛服临听事,若有冥司使者来迎之,急入告妻子曰:“阴府请吾断狱,狱竟当还,无殓我。”①遂瞑目而坐,三日后苏醒,何侍郎说出一段幽冥入地狱的审判经历:“有妇人坏胞胎者,前后积数百口,冥官久不能决,故委吾治之。已委令托生畜类为肫猪矣。犹记判云:‘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5]地狱累积堕胎妇女数百人,冥官不知如何判决,才委托何大人审理,何大人毫不留情判处妇女们返回人间作母猪,也对自己判词深感满意,甚至书写入冥本末,遍揭邑里,以示惩戒世人。从何侍郎进入地狱审判堕胎母亲一案观来,这件由宋代四川地方官阐述的鬼故事反映出当时生活中堕胎数量,以及民间认为这些母亲将会面临入地狱、轮回畜类的下场。此故事启发若干问题:一是士大夫对于堕胎行为的谴责;二是宋代妇女堕胎行为具有普遍性;三是婴灵与母亲的关联性;四是父亲参与堕胎杀婴会有业报。

  关于士大夫对堕胎的看法,何侍郎强调“能怀不能产”的堕胎,就是“坏他性命”的杀婴行为。国法上杀子者是有刑责,秦律中已见规定:“擅杀子,黥为城旦春。”如果是“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6]加重黥面。宋代官员除撰述冥狱轮回惨状,朝廷亦试图以法令吓阻:“福建路溺子,已有增立新法外,所有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溺子,虽有大观四年四月敕生子而杀刑名告赏,今乞于逐项条内‘生子’字下各添入‘孙’字一字,并于敕内第一项‘放逐便’字下添入‘赏仍依格’四字。”[7]之后,朝廷一方面设置刑罚严惩,一方面立法赏格恩惠。南宋范成大(-年)指出新法明令“杀子之家,父母、邻保与收生之人,皆徒刑编置”,但“赏罚具着如此,而此风未殄”,[8]显然无效。即使加重刑度:“弃之者,徒二年;杀者,徒三年”;“收生人共犯,虽为从,杀者与同罪”;“地分及邻保知而不知,杀者,徒一年;弃者,减一等”。[9]恐怕还是无法遏止弃杀子孙的风气。地方官也一再被要求贴榜:“诸生子孙而杀或弃之罪赏条约,州县乡村粉壁晚示,每季举行监司巡历常点检。”[10]教育百姓。

  关于宋代妇女堕胎,何大人入冥判决数百口堕胎者,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况且妇女往往不只堕一胎,宋儒朱熹(-年)父亲朱松(-年)曾叙述一妇人杀四五胎,[11]也有传闻杀十数小儿之例。[12]原本堕胎罪刑,是指打伤妇女,致使落子者,刑度分为成人形与未成形:“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13]宋代法医可以判断胎尸月份,从受害胎儿样态观来,大约在四月具人形,因而看待成已有生命,所以四月后堕胎刑徒三年,犹如杀子孙重罪。

  关于婴灵和母亲之关系,何大人判决堕胎母亲重回人间作母猪,强迫她们不自主地生产,俨然怪罪女性就是扼杀婴灵元凶。北宋理学家邵雍(-年)有一妹,据记载母李氏产为死胎,此女却在邵雍十余岁还一度现身月夜,向母亲抱怨:“若为命,兄何独生?”隔十多年,李夫人再见女子泣别,并道“与母缘重”。[14]另外,永嘉(今温州市)县丞徐秉钧女儿死后来见母亲冯氏,通知下一世出生地,虽已投胎转世为男儿身,但眉目仍和徐女相似。十多岁时,还经常至徐家走动,称冯氏为安溪妈妈。[15]透过故事流传,婴灵似乎对母亲较多依恋。

  关于父亲堕胎杀婴,何侍郎以男性知识人书写地狱审判,只着眼于母亲而对女性充满愤怒与不屑,却不涉及父亲。然而现实社会中,不无父亲强迫妇女堕胎,甚至亲手杀害亲子。《夷坚志》记载,孝宗淳熙元年(年)平江(今苏州)贾循是以杀鹿为生的屠夫,误将十岁幼儿当作鹿宰杀。洪迈评论:“多杀招报,冥理章章。”[16]北宋大文豪苏东坡(-年)给友人书信,提及一件父亲杀婴:“有神山乡百姓石揆者,连杀两子。去岁夏中,其妻一产四子,楚毒不可堪忍,母子皆毙。报应如此,而愚人不知。”[17]石揆杀子,却是妻与四子皆死的报应,杀人者并未经历生产与死亡之痛楚。另外,婺源(今江西上饶)富农江四掐落初产女婴两耳致死,次年却生“两耳缺断,全类向者掐痕”特征之女,闾里巷谈以为业报,江四才会生出残疾女儿。[18]综言之,父亲堕胎杀婴的业报,往往应验于妻子和儿女身上,没有延续来世轮回,深刻反映出传统社会性别不平等之现象。

  (二)《夷坚志》中的“陈侍郎”案:亡夫取子夭亡妻病死

  南宋陈橐(-年)有古循吏之风,为刑部侍郎,秦桧(-年)主宋金和议,陈橐反对,桧恨而出知广州,民夷悦服。他博学刚介,不事产业,既谢事归,侨寓僧寺,王十朋(-年)论会稽人物曰:“杜祁公(杜衍,-年)之后,有陈德应云。”[19]陈侍郎的女儿曾经再嫁:“陈德应橐侍郎之女,为会稽石氏妇。生一男而石生病,将终,执妻手与诀,曰:‘我与若相欢,非寻常夫妇比,汝善视吾子,必不嫁以报我。’陈氏迟疑未应,石怒曰:‘好事新夫,无思故主!’遂卒。陈氏哭泣悲哀,思慕瘠甚。未几,其父帅广东,挈以俱往。怜其盛年为择壻,得莆田吴璲,陈氏辞不免,遂受币。既嫁岁余,忽见其前夫至,骂曰:‘汝待我若是!岂可以事它人,先取我子,次及汝。’至暮而子夭,踰旬,陈氏病亡。”[20]陈氏嫁作石妇,未料丈夫先亡。陈氏归宗后,父亲怜惜盛年失婚,所以替她招婿。再嫁才一年,就见盛怒亡夫前来指责,誓言取走子和妻性命。果然,当天傍晚小孩就夭折,十余日后陈氏也病亡。故事可揭示出如下问题:他人对陈氏遭遇的看法;宋代妇女可以再改嫁;合理化前夫亡灵杀子行为。

  关于他人对陈氏遭遇的看法,书写者洪迈虽曾自许如“夷坚”,单纯记载传闻,不过此篇标题为“陈氏负前夫”,意谓再嫁的陈氏会猝死及小孩夭折,全导因于“辜负”前夫。细究陈氏并未完全欠亡夫。陈氏在丈夫死后,依礼守丧,“哭泣悲哀”,几乎相思重病。陈氏也一再推辞父亲好意,并非立刻改嫁。相较北宋蔡氏(-年)事迹,蔡氏曾经先嫁环氏十六日,遭夫死亡,守三年,又守舅(公公)丧三年,才改嫁徐氏:“俄而君病且殆,夫人曰:‘身践二庭,女子之辱也。矧又如此,生复何聊?吾其决矣!’因不食,潜使一媪市砒霜,绐曰:‘吾侍君疾,将佩之以厌恶气。’媪为市与之,遂以自服。家人大惊,亟求解药以进。夫人曰:‘是岂复欲生耶?’趋使持去,强之,终不肯下。徐君没二日,而夫人亦卒矣。”[21]蔡氏自认已嫁二氏,是女子之辱,于是在徐氏临死前决定绝食,并服用砒霜,以殉情行为表达婚姻观。虽经夫家极力抢救,但蔡氏终究随第二任丈夫赴黄泉。两相对照,陈女早卒,未必是亡夫作祟,但包括洪迈在内的时人却深信“陈氏负前夫”,咎由自取。

  关于妇女改嫁,宋朝是理学产生的时代,理学家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贞操观,反对再嫁。[22]但这些想法并未成为婚姻生活的主导观念与规范,理学家庭也有再嫁的事实,[23]宋代议亲求婚时,经常出现重财、重科举官僚、重人品的新门当户对取向,社会中随处可见离婚与再婚的宽缓环境。[24]民间改嫁风气数见不鲜,除非发生财物纠纷,否则鲜少被批评。南宋“阿常改适兴讼取遗资”案云,阿常“为巡检之妻,不幸夫亡,犹有姑(婆婆)在,老而无子”,乃遽委改嫁。婆婆死后,又回前夫家争夺遗产,胡颖(绍定五年,登进士第)审判时,批评阿常是不义之妇,指出“自钱而徐,自徐而张”三嫁的情况,“朝彼暮此,何异娼优之贱”。[25]即使官员使用恶毒语词怒斥再嫁妇,但最后因为“张巡检既非本府所辖,难以将阿常遽行取断”,终究无法重罪处刑,对纠正改嫁行为亦无济于事。

  关于合理化前夫行为,前夫临死要求妻子以“不改嫁报答”,未能获得适时回应,盛怒下死亡。进一步分析前夫行径,应属强烈嫉妒心。[26]自汉代以后,礼法规范的夫妻关系,女性遭受各种不平等待遇,[27]仅就离婚条件而言,“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28]在“七出”与“三不出”的规定中,“有所取无所归”是含女性主体的思考,其余则以男性家族角度建构休妻理由,迄唐代有律令明文: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29]其中“妒,为乱其家”,《夷坚志》有故事描述妻子无法容忍丈夫召妓、猜疑,愤而将儿女剁成生肉才自尽。洪迈注语:“妇人天资鸷忍,故杀子陨身而不惮,传记中所载或有之。”[30]主观看法指出妇人天生凶残,无畏陷于家破人亡的境地。

  堕胎杀婴的父母必须担负因果报应、道德谴责和刑禁惩罚,而历朝历代仍然层出不穷,自人类文明以来,似乎也未曾在任何社会缺席。[31]无论堕胎或杀婴,虽说并非母亲独自面对的难题,但传统中国社会加诸女性的压力却远远超过男性。

二、“不举子”现象解析

  古今“生子不举”现象未曾间断,人类学家研究现代社会时,发现指责杀婴、避孕及堕胎行为的地区,母亲往往会使用缓慢饿死、有意忽视和“意外”等间接手段,摆脱那些不想要的孩子。[32]另有研究指出,中国宋代以降产子不养的因素甚多,但大多认为经济是造成溺杀女婴的主因,汉魏六朝则有因家庭不和、妻妾妒忌,或因乱伦、通奸而怀孕,或为避免子贵母死,或于政争求自保,或为干誉以夺嫡等原因,不一而足。[33]至于古代中国社会“生子不举”现象,笔者则就经济、风俗、产育和制度等四大方面进行讨论。

  其一,经济问题。宋人探讨生子不举现象时常可见经济性理由,包括根本性的生活资源不足;赋税负担过重;未来资财的分配考量。[34]有的着重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尤其是人口增长超过生产力增长速度,不能保证维持必要生活资源供给,[35]换言之,当整体经济向前发展的同时,确实有因生产所得分配不均而被牺牲的贫困小民,杀婴不过是他们求生过程的血泪故事。但是,东汉末年河南一带曾发生贫民杀婴事例,地方官贾彪采取严厉处置,追究根由,盗贼为祸首,于是赦免妇人杀子之罪。此后数年,可杀而未杀婴达数千人,[36]藉此学者认为“贫困最多也不过是杀婴的一种藉口”,杀婴风气是“小家庭制度盛行,多子观念薄弱”的结果。[37]

  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社会,有“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的特征。[38]尤其南方早就有“共甑分炊米,同铛各煮鱼”的“同炊异馔”风俗。[39]宋代福建地区倘若已分家,有“老而生子者,父兄多不举”的风气,这是避免减少自身财产持有或继承份额,新生儿不容存活,算是一项经济因素。《夷坚志》中贡士黄崇的母亲亡殁后,年过六十的父亲买得一妾,结果妾室怀孕,父亲便与诸子商量,原本黄崇弟听从父亲建议,欲将小婴儿“姑养育待其长,使出家”,可是黄崇担心“儿长大必谋分析”,将会降低承份额,故而狠心溺婴。[40]

  其二,风俗问题。自古以来,特殊风俗导致生子不举,包括异常受孕、分娩不顺、婴儿异形和诞辰相克等因素。[41]周始祖后稷名弃,缘起于母亲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42]南宋士人李昌龄也认为损子堕胎妇女“所以尔者,不过家业不厚,而厌薄其多,野合淫奔,而急欲灭口”。[43]妇女杀婴堕胎的原因,除了经济不好,也有违悖伦常、暗结珠胎的理由。

  宋代“大江以南地多山,而俗禨鬼,其神怪甚佹异,多依岩石树木为丛祠,村村有之”。《夷坚志》记载不同地方各有其称呼,二浙江东曰“五通”;江西闽中曰“木下三郎”,又曰“木客”,一足者曰“独脚五通”。这里山怪会变化人形与妇人“交际讫事,遗精如墨水,多感孕成胎,怪媚百端,有的还记载时间,如翁妻虞氏案自乾道癸巳(九年,年)至淳熙乙未(二年,年),令人真实感受,增强了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翁一八郎妻虞年少,乾道癸巳,遇男子,每夕来同宿。夫元不知,虽在房常,掷置地上或户外,初亦罔觉,但睡醒则不在床。虞孕三年,至淳熙乙未秋,产块如斗大,弃之溪流,寻亦死。”[44]许多荒诞不经、妖邪作祟的怀孕故事被地方上视作魔物,大多瘗埋或放水流。秦律曰:“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45]可见,杀掉怪胎或畸形婴儿,是为无罪。多胞胎、生而开目、生即有鬓须的新生儿,都是古代的忌讳。[46]

  分娩过程不顺利,可能导致母亲对小孩无来由厌恶,甚至认定是克害母亲的磨人精。郑庄公寤生出生时,足先出而造成难产,才取名为寤(通牾)生,母亲因“生之难”。②先秦迄汉魏,因生辰凶祸而不举子者时有所闻。不论男女婴儿,出生日月不详,大多不欲存养。除了不举与父同月生之子,一般月份包括正月、二月和五月出生者,尤以五月五日为最,“男害父,女害母”。[47]孟尝君田文是五月五日出生,父亲田婴一度令其母不得生育此子,理由是“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48]孟尝君日后的成就,是五月五日子并无不妥的有利证明,但五月五日生不吉习俗,使平民百姓深信此一忌讳。[49]传说“童贯及徽宗本是五月五日生,以俗忌移之十月十日”,[50]连皇帝都因风俗而更改生日。

  一般认为中国社会重男轻女,有道是“世俗生男则喜,生女则戚,至于不举其女者”。[51]宋代流行厚嫁礼俗,以杀女婴规避婚姻费用,[52]南宋范成大曾论处州情况:“以山瘠地贫,生男稍多便不肯举,女则不问可知。村落间至无妇可娶,买于他州,计所夭杀不知其几。”[53]大多数人认为不举女婴居多。不过,若干朝代有差异性,秦始皇派命蒙恬筑长城时,死者相属无数,当时就有民歌曰:“生男慎勿举,生女哺用餔,不见长城下,尸骸相支柱。”[54]北宋布衣吕堂上书指出,东南数州,有“男多则杀其男,女多则杀其女”的薅子遗风,[55]婺源“之人多止育两子,过是不问男女生,辄投水盆中杀之”。[56]苏东坡曾转述王天麟言:“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以故民间少女多鳏夫。”[57]凡此种种,学者推论宋人优先考量已出生子女人数,而不是新生儿性别决定养育条件。[58]

  其三,产育问题。古代妇女生产风险大,犹如鬼门关走一遭,常言道:“妇人免(娩)乳大故,十死一生。”[59]有些妇女生产后,“厌多产”而不愿意再生。而充满危险的过程,造成妇女莫大心理威胁与压力,也有为逃避生育,加上“其母以产殁”,念将为人妇的悲哀,不惜婚前悔约,“自截发如头陀”断然出家。[60]逃婚成功的妇女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女性要走上结婚生育之途。当女人无可避免面临生产,随着女性祈求顺产心态的出现,相关信仰也孕育而生。以下兹举池头夫人、临水夫人说明。

  池头夫人相传是看守十殿阎罗第六殿的血池,专门管理因难产而堕入血池受罪的女性亡魂。池头夫人可救难产,妇女难产而死是要落到血污池去的,但若为池头夫人所收容,则该妇女便可从死亡边缘苏醒过来,所以待产妇女祈于神前,可保生产平安。池头夫人还掌管“牵‘车藏’”的“‘车藏’脚妈”,“牵‘车藏’”是指超度溺水、死于难产或因血光之灾意外死亡的孤魂。临水夫人(-年)姓陈名靖姑,或名进姑。一说宁德古田人,一说福州下渡人,又称大奶夫人、顺懿夫人、顺天圣母、三山女神。传说与林纱娘、李三娘义结金兰,并一起赴闾山学法,师承许旌阳真人,得道之后合称三奶夫人。临水夫人能降妖伏魔,扶危济难。24岁时怀孕数月,因祈雨抗旱、为民除害而牺牲。传说临水夫人在保护妇幼上颇有奇效,因而被百姓称为“救产护胎佑民女神”。

  其四,制度问题。当堕胎人口增加,全国人口的量与质都会降低,一方面直接影响国力强弱,国家财政会陷于入不敷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统治者为政不仁的赋税政策。高宗绍兴十五年(年)户部言:“民间生子不举者,已降指挥于常平或免役宽剩钱人支四千。缘免役宽剩钱所收微细,窃虑州县留滞,欲令诸路常平司行下州县,于见管常平、义仓米内改支米一石。”[61]朝廷提供义米,提高百姓养育幼子的意愿。孝宗乾道七年(年),因绍兴府湖州和处州“人户身丁盐钱折纳䌷绢数”税赋不均,“访闻民户避免,至于生子不举,有伤风化”,[62]一月之内,要求常平官公平仔细登录户的丁口数、户等,每丁缴纳钱数,并造册送尚书省。

  中央和地方致力于慈幼政策,除了建居养院,又设立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举子仓、举子田、举子钱库,而且常平仓、义仓、社仓、广惠仓、思济仓等,亦皆作为慈幼政策的后盾,甚至还有胎养法、官赎鬻子、劝谕上户收养义子的保育婴幼办法。[63]政府对产妇济助,包括钱四千变为米一石,还有如湖南桂阳更积极的做法:“军委司法,县委丞簿充提督官;军请寄居一员,每乡请诚悫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员充收支官;军令本学保明士两员,每都请谨审不欺士人两员充附籍官。妇人有孕有五月,供附籍官,至生子日赴收支官请米七斗,周岁再支三斗。兵籍半之。军据提督月申,半年类聚申提举司。”[64]法规极严密,可以杜流弊而绝奸心。

  为改革生子溺杀陋俗,地方官因势而利导,将抚孤理想扩及百姓,如元祐初知福建顺昌县的俞伟,因为“邑民生子多不举,伟乃集耆老谕之以理,且伸约束,曰:孕者登籍。邑人悔悟,遵其教。再朞而阅其籍,欲弃而留者甚众,率以伟字名之。部使者状其绩以闻朝廷。”[65]宋代尚有一项“孤幼检校”政策,既类似今日财产信托,又有保育孤儿的作用。官府强制点民间孤幼财产的法令,大致完成于北宋时期。[66]南宋只见零星法令执行的讨论,州县官员会擅用此项财物,光宗绍熙元年(年)敕文提及“孤幼检校,未该年格”的寄库钱,因“州县幸其在官,不复给还。又其甚者,不应检校,辄检校”等弊病。[67]各种议论都围绕着稳定孤幼生活来源来进行,显见宋廷明确立法要旨。

  堕胎杀婴影响层面甚广,宋朝推动多项慈幼政策,固然有官方救济弱势与增加人口的现实需求,但私人墓传屡屡记载的“抚孤”善行,正传达出新兴士大夫的抚孤理想与实践。[68]

三、民间“果报观”的发展

  各种民间鬼怪故事都具有强烈的独立性,而因果联系又来自人为设想,主观成分相当高。故事虽未考虑整体思想逻辑,彼此间也经常出现矛盾或对立的说法,但这些堕胎杀婴传闻鲜少符合一般规范理想,却宛如一幕幕现实生活中的亲子关系,正是表现出民间思想的特色。[69]随着时序,从类型不一的鬼怪故事中,可以观察如何描写杀婴堕胎的失叙亲子关系,以及因果报应观念的发展脉络。

  (一)报应吓阻文化现象

  因果报应的恐怖下场,总是令人印象深刻。洪迈在《夷坚志》中记载了很多堕胎杀子的恶报。如有一对母女相继溺婴遭报应的丑事,高氏因为婚外生子,担心招来诉讼纠纷,而狠心杀子。洪迈生动描述了淳熙十四年(年)高氏临死前“望空纷拏辩数”的怪异举动,并评语“皆知其杀子之冤”,才会在生前就报应不爽。高氏女因家贫杀女婴,虽重病报应,但获得社会同情。[70]

  不仅口头、文字故事流传,还有以图像照映死后审判的。南宋十殿阎王与地狱图出自民间画师之手,形象生动,颜色艳丽,融合释、道于一体,在当时已大量销售海外。朝鲜、日本深受影响,流行中国化佛教地狱信仰,对于十王图需求与日俱增,并且从贸易大港四明(宁波)输入,其中保留了许多地狱审判的宋人意象。[71]

  (二)报应传颂亲子关系延续

  民间不只有威吓传说塑造堕胎杀婴的结局,也有阐扬亲子关系与缘分的故事。如鄱阳石陂村庵有一僧饲养小黄犬,既不伤人,也能夜吠警卫,而且不食荤秽,颇通人性。僧人每天作粥并告诫黄犬:“以供尔早晚两顿喫”。平日,黄犬很谨慎小心,许多年都如此。南宋理宗庆元年(年),一日黄犬早餐多吃一角,僧人执杖打狗,骂责不再喂食,黄犬便离去,整夜不归。夜晚住石陂池畔陈婆梦见一名身穿黄衫陌生妇人来相见,陈婆问是谁,妇人回答:“我是庵内刘和尚之母,为生前有罪,受罚入畜生类。儿子将百五十钱买我,侍养十年,偶昨朝食粥过多,被儿打詈,思之闷绝,无处理诉,已投溺池。特来说过,烦老人明日报儿子,使他知。”[72]陈婆又惊又怖,急忙告知僧人,僧人果然在池中捞到犬尸,刘和尚收埋于母墓侧,诵经备礼。此一故事透露虽然人畜不同道,仍可延续母子情缘。还有故事则化作牛、骡马等劳动畜生,和前世亲子有超自然的维系。[73]

  亲子关系不会因为死亡而断裂,良好情谊还会突破轮回局限,持续成为家人,曾有僧人打坐于故居,看见已逝母亲掩面进入兄长房舍,惊起而坐,就听闻怀孕大嫂生产男孩,于是僧人认定侄子就是母亲投胎转世。[74]另有一感人故事,南城县小吏谢某事父甚孝,谢小吏即使家贫,也尽量撙节奉养,20多年始终一致。父亲临死有云:“尔竭力孝我,神天实鉴临之,我无以报,死后愿为尔子。”[75]当时,谢小吏媳妇也怀孕待产,梦见公公进入房间,醒来便生一子,样貌宛如公公。祭祀时,小孩总是占父位吃食。长大后,和谢小吏一般孝顺。虽然轮回造成亲子易位,不过并未影响彼此间的亲情。

  当宋代士大夫抚孤对象从宗族扩大至朋友,也包含亲旧与乡人,在一般乡人眼中,抚育他人孤幼是“义”的表现,为可称赞的德性。如谈资(-年)赒亲戚之急,嫁孤遗之女,掩弃胔,举贫榇,施衾于寒,设食于囚,义当为者,君必为之。[76]蔡齐(-年)“于亲旧间,虽死生不易,彼有遗孤,则必为之备嫁娶”;[77]苏洵(-年)“善与人交,急人患难,死则恤养其孤,乡人多德之”。[78]还有毗陵累世义居张虞卿的继室严氏(-年),“里有贫女无归,夫人育而长嫁之”。[79]当乡里间传颂这一类事迹时,会产生教化意义。其中,范仲淹曾为有“义风家法”的窦禹钧立传,窦氏祖先曾入梦二次,第一次亡祖亡父一起出现,且道:“汝早修行,缘汝无子,又寿算不永。”窦禹钧并未因此而气馁,当“同宗及外姻甚多贫困者,有丧不能自举,公为出金葬之。由公葬者,凡二十七丧。亲戚故旧孤遗有女未能嫁者,公为出金嫁之。由公嫁者,孤女凡二十八人”。[80]10年后,祖先亡灵再次出现,告知举丧救孤“有阴德,延算三纪,赐五子,各荣显”的道理,如此渐形成增福添寿的“阴德观”,并被载入居家常备用书“劝善录”内容中。[81]随着南宋童蒙《三字经》的流行,朗朗上口的“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82]将窦氏相关故事广布于穷乡僻壤。

  因果报应传说,一方面文图并茂,不遗余力吓阻堕胎母亲,重现地狱景象阻却女性堕胎行径;另一方面,深刻描绘今世美好的亲子关系,将绵延至来生,创造令人期待的光景。

四、结语

  整体而言,堕胎杀婴事实自古迄今,从未间断。“不举子”现象亦多存于某一时期或某个地区。反观不举子历史,在传统中国社会充斥果报之说,就是利用各种鬼怪传奇,加以遏止堕胎杀婴行为。从形形色色的故事中,不仅可以看出古代生子不举的严重性,还可就三方面理解传统文化特征:一是反映中国社会性别角色失衡;二是体现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现况;三是亲子关系影响果报观念。

  就性别失衡而言,“何侍郎”案指出正直官员受邀地狱审判数百名堕胎妇女,大笔一挥判词“向阳间作母猪”,虽充满士大夫毫不留情的谴责,但知识家庭仍无可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至于父亲堕胎杀婴的业报,往往应验于妻儿身上,也未见轮回审判。“陈侍郎”案中博学刚介的陈侍郎其女嫁会稽石氏,前夫亡后,由父亲作主改嫁,却被前夫亡灵取走幼子与自己性命。一般人认为是“陈氏负前夫”的结果。依此观察传统婚姻离婚条件或不可离婚条件,几乎极少立足于女性角度。在堕胎杀婴行为中,女性承受的压力远远超过男性,遑论断产妇女必须冒着生命风险,及丧子巨痛的心理煎熬。

  就不举子而言,首先经济负担是一大理由,贫困固然是主要考量,不过在小家庭制度盛行下,基于分家的持有继承份额,民间多子观念薄弱,“有财就没有丁”俗语应运而生。其次,特殊风俗包括不伦的异常受孕、分娩难产、婴儿畸形及生辰相克。有些荒诞妖邪致孕、未婚生子,被视作为害地方的魔鬼,往往招致众人攻击。怪胎之外,多胞胎、生而开目、生即有鬓,都是习俗忌讳。生产过程不顺的寤生,也是克害母亲的磨人精。婴儿生日禁忌,以五月五日最闻名。至于杀女婴情况,大多数人认为是重男轻女,也有主张认为民间以“男二女一”调整子女人数。

  就医学与制度而言,古代产育风险相当高,有些女性以出家逃避婚姻,但大多数妇女仍须面临生育,于是产生相关信仰,如池头夫人和临水夫人。宋代有居养院收容弃儿,还设立婴儿局、慈幼局、慈幼庄、举子仓、举子田和举子钱库,并且济助产妇。甚至出台官府检校民间孤幼财产的法令,以稳定孤幼生活来源。堕胎杀婴影响层面甚广,宋朝推动诸多慈幼措施,既是救济弱势与增加人口的现实需求,也是新兴士大夫抚孤的理想与实践。

  就亲子果报而言,虽然民间故事的因果联系都是出自人为的主观设想,不过常见的对立性矛盾更能贴近现实生活。因果报应有以恐怖下场告诫杀婴堕胎,尤以女性的恶果,最令人震撼。不仅是口头、文字流传,南宋十王图还生动营造地狱景象,堕胎杀婴妇女总是扛着沉重长枷,透露惊慌无助的情绪。另一方面,报应传说阐扬亲子缘分,即使人畜不同道,仍可延续情缘,甚至进行超自然接触。亲子关系不会因为死亡而断裂,还会突破轮回局限,继续亲情。乡里传颂许多救孤善行,成为“劝善录”增福添寿的阴德观,《三字经》窦燕山“出金嫁孤女”的事迹,传遍各地。

注释

  ①唐中叶佛教盛行、人口增加,土葬的丧礼,遽然变火葬居多,快速入殓火化。所以何侍郎的交代,实有风俗背景。刘馨珺:《〈户婚律·盗耕人墓田〉与诉讼纷争》,《“唐律”与宋代法文化》,嘉义:嘉义大学出版,年,第-页。

  ②逆生,谓产儿足先出。据[宋]李昉《太平御览》(四部丛刊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年)卷《人事部·产》指出《左传·隐公元年》:“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寤生,遂恶之。”即《史记·郑世家》所谓“生之难”。

参考文献:

[1]Jean-ClaudSchmitt,GhostsintheMiddleAges,P.8.转引自蒲慕州:《中国古代鬼论述的形成》,《鬼魅神魔——中国通俗文化侧写》,台北:麦田出版,年,第19-40页。

[2][33][41][46][47]李贞德:《汉隋之间的“生子不举”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6本第3分,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年,第-、、-、、页。

[3]谢玲玉:《从〈夷坚志〉看宋代城隍信仰》,《黑龙江史志》年第19期。

[4]脱脱:《宋史》卷《洪迈传》,第页。

[5]洪迈:《夷坚志补》卷24《何侍郎》,第页。

[6][45]《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刘海年等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1册,北京:辞书出版社,年,第、、页。

[7][55][61][62][66][清]徐松辑:《宋会要》刑法2之56、刑法2之58、职官43之28、食货12之19、刑法79之36,台北:“世界书局”,年。

[8][明]黄淮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仁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9页。

[9][宋]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卷44《桂阳军告谕百姓榜文》,《全宋文》第册,四部丛刊正编本,台北:“商务印书馆”,1年,第页。

[10][宋]谢深甫等撰:《庆元条法事类》卷7《职制门·监司巡历敕令格式申明旁照法》“职制令”,台北:新文丰出版社,年。

[11][56]朱松:《韦斋集》卷10《戒杀子文》,四库全书本,第12、12页。

[12][宋]李昌龄:《乐善录》(续古逸丛书)卷9,第8页。

[13][宋]宋慈著、杨奉琨校译:《洗冤录校译》卷2《妇女·小儿尸并胞胎》,北京:群众出版社,年,第33页。

[14][宋]邵伯温:《邵氏闻见前录》卷18“伯温曾祖母张夫人御祖母李夫人严甚”条,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15]洪迈:《夷坚丙志》卷5《徐秉钧女》,第37页。

[16][18]洪迈:《夷坚志·支庚》卷2《贾屠宰麞》,第页;卷10《江四女》,第页。

[17][57][宋]苏轼:《苏东坡全集》卷74《与朱鄂州书》,四库全书本,第14、14页。

[19]脱脱:《宋史》卷《陈橐传》,第9页。

[20]洪迈:《夷坚志·甲志》卷3《陈氏负前夫》,第18页。

[21][宋]秦观:《淮海集》卷36《蔡氏夫人行状》,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第页。

[22][宋]朱熹编:《二程遗书》卷22下《附杂录后》“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条,四库全书本,第5页。

[23]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新史学》第2卷4期,台北:食货出版社,年,第37-76页。

[24]谢军:《宋人的婚姻伦理道德生活》,《伦理学研究》年第5期;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年,第89-页。

[25]《清明集》卷10《人伦门·夫妇》胡石壁“妻已改适谋站前夫财物”,第页。

[26]石川實:《嫉妬の多義性》,《嫉妬と羡望の社会学》,京都:世界思想社,年,第96-页。

[27]徐秉愉:《正位于内——传统社会的妇女》,杜正胜主编:《吾土吾民:中国文化新论社会篇》,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年,第-页。

[28][汉]《礼记·大戴礼记》第80篇《本命》,台北:“商务印书馆”,年,第页。

[29][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卷14《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之”条(总条),第页。

[30][40][44]洪迈:《夷坚志·丁志》卷14《蔡郝妻妾》,第页;卷5《三士问相》,第33页;卷19《江南本客》,第页。

[31][34][58][60]刘静贞:《不举子——宋人的生育问题》,台北:稻香出版社,年,第2-22、84、-、51-57页。

[32]乔治·福斯特(GeorgeM.Foster)等:《医学人类学》,陈华、黄新美译,台北:桂冠图书公司,年,第20页。

[35]陈广胜:《宋人生子不育风俗的盛行及其原因》,《中国史研究》年第1期。

[36][刘宋]范晔:《后汉书》卷67《贾彪传》,台北:鼎文书局,年,第页。

[37]雷海宗:《中国的家族》,《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台北:万年青出版社,年,第78-84页。

[38][汉]贾谊:《新书》卷3《时变》,四部备要,台北:“中华书局”,年,第51页。

[39][宋]李昉:《太平广记》卷《卢思道》,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42]司马迁:《史记》卷4《周本纪》,第页。

[43]白云观长春真人编:《正统道藏·太上感应篇》卷27《退四》,第46册,台北:新文丰图书公司,年。

[48]司马迁:《史记》卷75《孟尝君传》,第页。

[49]李昉:《太平御览》卷《人事部·孝感》。

[50][宋]周密:《齐东野语》卷11《腾茂实》,第页。

[51][宋]祝穆:《古今事文类聚·后集》卷13《人伦部·婚姻》“不可论财”,四库全书本,第32页。

[52]敦莎、田虎:《宋代杀婴问题小探》,《黑龙江史志》年第17期。

[53]黄淮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仁民》,第9页。

[54][后魏]郦道元著、杨守敬等疏:《水经注疏》卷3《河水三》,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年,第页。

[59][汉]班固:《汉书》卷97《孝宣许皇后》,台北:鼎文书局,年,第页。

[63]王德毅:《宋代的养老与慈幼》,《宋史研究论集》,台北:鼎文书局,1年,第-页。

[64][明]解缙等:《永乐大典》卷3《举子仓》引“桂阳志”条,北京:中华书局,年。

[65][宋]张津:《干道四明图经》卷2《鄞县》“俞伟”,台北:大化书局,年,第页。

[67]谢深甫等撰:《庆元条法事类》卷36《库务门一》“给还寄库钱物·绍熙元年玖月贰拾玖日”条,第页。

[68]刘馨珺:《检校法与宋人抚孤实践》,《“唐律”与宋代法文化》,第-页。

[69]刘静贞:《宋人的果报观念》,台北: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年,第7-8、-、页。

[70]洪迈:《夷坚志·支甲志》卷6《高周二妇》,第-页。

[71]张纵、赵澄:《流失海外的〈十王图〉之考释》,《艺术百家》年第4期。

[72]洪迈:《夷坚志·三辛志》卷2《刘和尚犬》,第页。

[73][75]洪迈:《夷坚补志》卷7《直塘风雹》,第9页;卷1《谢小吏》,第页。

[74]洪迈:《夷坚志·支乙志》卷6《永悟侍者》,第页。

[76][宋]赵崇偘:《有宋谈君墓志铭》,《江西出土墓志选编》,《全宋文》第册,第8页。

[77][宋]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2《户部侍郎兵部尚书蔡公墓志铭》,《全宋文》第19册,四部丛刊正编本,第45页。

[78]欧阳修:《欧阳文忠公集》卷34《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全宋文》第35册,第页。

[79][宋]邹浩:《道乡集》37《夫人严氏墓志铭》,《全宋文》第册,第65页。

[80]范仲淹:《范文正公别集》卷4《窦谏议录》,《全宋文》第19册,第7页。

[81]《居家必用事类全集·癸集》,《谨身·修养秘论》“劝善录·窦仪谏阴德录”,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年,第页。

[82][清]刘声木:《苌楚斋随笔》卷5《增广三字经》,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

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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