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4/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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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3月下旬至12月,广西法院开展“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以“两个一站式”建设工作为抓手,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纠纷,力争通过司法审判执行尽可能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钦州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并兑现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引发的强制执行案件,让因下半身瘫痪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高某拿到了20万元执行款。

执行干警正在清点核对20万元执行案款

年1月,高某受雇于陈某等人,参加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市政管道的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陈某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致使高某意外受伤,造成高某胸椎脱位并脊髓横断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医院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了高某自腰椎以下失去知觉。

经司法鉴定,高某受伤构成一级伤残,胸椎骨折为九级伤残,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胸粘连为十级伤残,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陈某赔偿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万元。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除了给高某支付小部分生活费外,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欠款。年4月,高某向浦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陈某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年4月29日,执行法官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传唤至法院,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阐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不利后果,但陈某坚持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维护申请人执行人高某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年6月26日,执行法官再次启动财产调查程序,确认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高某需要持续治疗,生活非常困难。年12月20日,执行法官依法帮助高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以解其燃眉之急。

鉴于申请执行人高某的身体状况和急需医疗费维持后续治疗的现状,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陈某,陈某坦白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表示给付能力确实有限,其所陈述的情况与执行查控中反馈的情况吻合;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都能够体谅对方的难处,尽可能通过“申请司法救助一点、被执行人履行一点、申请执行人让步一点”的“三点合一”方式以化解当前的矛盾纠纷。

通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年5月6日,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一次性赔偿2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高某,余款申请执行人高某表示予以放弃。目前,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崇左

崇左市中院

年5月6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标的近6千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贸易公司是凭祥市一家较大的综合性企业,年3月25日,该公司与某银行凭祥分行签订《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共向银行贷款人民币万元。该笔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全部贷款到期日为年12月20日。年6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到期日延长至年6月20日。

为了确保该笔债权顺利实现,贸易公司以其位于凭祥市经济合作区南山工业园“南山王朝红木市场”的房产及土地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还以上述房产及土地经营物业、停车场、配套酒店等收入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等四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截止年3月10日,贸易公司尚欠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9元。年3月,银行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贸易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以其名下固定资产对外新增融资办理多次抵押、对外提供担保,导致被他人诉讼、抵押物被相关人民法院查封。

年3月24日,银行以贸易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威胁其信贷资产安全已构成违约为由,将贸易公司起诉至崇左市中院,要求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陈某等四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判决确认银行对贸易公司的抵押担保物和质押的经营收入享有优先受偿权。

崇左市中院受理案件后,定于年4月21日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当事人以疫情防控期间不便于参与诉讼并建议调解为由申请延长开庭审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规定,同意延期开庭,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庭外不断地协商,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共识。

5月6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一些细节问题进一步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领取了民事调解书,贸易公司自年5月20日起至年6月20日止,分期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在此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

扶绥县法院

“刚才走进这个办公室的时候,我们只是抱着试试看心理。现在我们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真的没想到法院处理案件这么快速高效,竟然能一次性解决我们的问题,太给力了!”拿到调解书后原告激动的说。

年5月9日,扶绥县人民法院运用“1+3+N+X”诉调对接在线调解模式,成功调解一起当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纠纷。

年3月9日13时,黄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宁市坛洛镇方向往扶绥县中东镇方向行驶时,适遇前方同向、由周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起步掉头,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的亲属认为交通事故造成周某的死亡,让其亲属承受巨大的悲痛,也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黄某在事故发生之后仅支付了人民币元赔偿款,没有诚意。而黄某则认为事故的发生,错不在他,周某的亲属漫天要价,他也不愿意做冤大头,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因此,周某的亲属到扶绥县法院准备起诉,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

立案前,周某的亲属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遂将该案分流至多元化纠纷调解平台,并指派具有丰富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经验的特邀调解员“三叔”负责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黄某说:“我开了二十几年的车,从来没有出过交通事故。这次交通事故本来就是周某自己撞上来的,还把我的车撞坏了,现在还要我赔这么多钱,我心里很不服气!”周某家属听了后更激动道:“怎么能说是我爸自己撞上去呢,谁会没事故意往别人车撞……”。

三叔耐心听完双方的意见,让大家先冷静,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并给逐项分析损失的计算标准。同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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