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业委会在办理完人员变更及主任交更备案手续后,向原主任戴欣堂发出印章交接函,戴欣堂依然拒交公章等印章,经业委会会议一致通过决定起诉原业委会主任戴欣堂。 民事诉状 原告:青岛市李沧区福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周宝松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号 被告:戴欣堂 住所:青岛市李沧区青山路号45号楼4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印章 2、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26日,原告青岛市李沧区福林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依法依规通过了原主任戴欣堂辞职的决定。年11月1日,原告福林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变更工作已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了备案。在办理完备案后,原告于年11月12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印章交接的函,并向福林苑社区居委会、浮山路街道办事处报备,被告无视工作函,仍然拒交公章。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根据《福林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退出业主委员会,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工作,必要时由业主委员会对其负责的工作进行审核。 根据《福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管理制度》第二条第3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委员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此行为严重影响了福林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正常履职工作,侵害了福林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该行为实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来院起诉。 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青岛市李沧区福林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全体成员签字: 年11月18日 附:1、被告通知书一份 2、原告业委会委员增补、变更备案材料一宗 3、福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印章交接的函 4、福林苑小区议事规则 5、福林苑小区公章制度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